基於個人資料之安全性,本系統不保留會員的密碼,因此當您忘記密碼時,請輸入下列各項資料,本系統將再產生新的密碼給您,新的密碼將以mail的方式寄給您,請至您的信箱中收取。
◆二歲以下嬰兒不提供床位、餐食,僅收保險手續費,請旅客於機場櫃台辦理登機時,須確認嬰兒有登機證方能登機。
◆因馬祖地區資源缺乏,響應環保原則,自111年4月1日起,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牙膏、小牙刷、小瓶洗髮精、沐浴乳、餐具、瓶裝礦泉水…等)。
◆因馬祖住宿資源有限,大多為民宿,且房間數不多,有可能拆不同民宿,請見諒謝謝。
◆馬祖地區參考住宿:離島住宿品質以乾淨整潔為主,恕無法指定住宿,需以行程確認單為主。
◆馬祖地區之住宿品質以乾淨整潔為主,唯馬祖住宿品質仍不比台灣本島、金門、澎湖等地,飯店相當於台灣旅社、旅店、民宿類等級,如有疑慮,請您斟酌報名。
◆馬祖地區大部份民宿冬天無暖氣設施,請見諒謝謝。
◆馬祖地區大部份民宿都無電梯設備,客人需自行上下行李,請見諒謝謝。
◆本行程報價2-4人房均一售價,床型無法指定,需依實際配房為主。
◆若為單人報名或是分房卡單人時,需補單人房差,請見諒謝謝。
◆此行程為散客成團,台灣本島無領隊隨行,由導遊於當地接團服務;且會有合車合船狀況,車輛分配、導遊調度皆需以當地安排為主。
◆離島交通資源有限,車輛皆以接駁為主;遇旺季期間,車輛調度吃緊,需請見諒並耐心等待。
◆行程會因住宿地點調整、潮汐、車船調度,而有前後順序對調,若有調整之處,敬請配合及見諒。但如有旅客安全上考量,本公司還是保有變更行程內容之權利。
◆行程會依班機時間不同及各展館休館日期,行程或餐食次序會有所調整,以當地導遊安排為主。
◆表列之行程景點,若因當天天候、風浪,為安全上考量,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之權利。
◆本行程設定為團體旅遊行程,故為顧及旅客於出遊期間之人身安全及相關問題,於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之要求;若因此而無法滿足您的旅遊需求,或可建議您可選擇自由行系列。
◆為考量旅客自身之旅遊安全並顧及同團其它團員之旅遊權益,凡年滿70歲以上或行動不便之貴賓,建議需有家人或友人同行。 ◆素食需求:離島的素食多數僅能以蔬菜、豆腐等食材料理為主;離島團體素食餐之安排,無法如同在台灣本島般豐富且多變化,故建議可先自行準備素食罐頭/泡麵等,以備不時之需。
◆攜帶鋰電池搭機搭機之旅客,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手機在馬祖的部分區域或是海邊,信號常常會變成《中國移動系統》或是《中國聯通系統》,在撥打或用手機上網之前,請先看清楚電信服務的名稱,以免被以國際漫遊方式計價。
◆馬祖管制雷區,請勿好奇進入禁區,以維護自身安全。另外有部份海岸線仍為軍事管制區,勿任意進入。 ◆若活動具刺激性,身體狀況不佳者,特別是孕婦、幼兒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氣管疾病等,請自行斟酌個人身體狀況,不宜勉強參加。 【不可抗拒之天災(如濃霧等因素)注意事項】
◆旅遊出發前三天:
1、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決定是否繼續成行。
2、提出適當之延後出發日期。
3、通知全體團員並告知延後之日期。
◆出發當天:若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等情事(如濃霧等因素)影響飛機起降時間:
1、在機場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送機人員現場擔任協調工作)
2、須依規定在機場繼續等候起飛時間
3、若有不想等候,直接取消行程者,會收取產生的行政手續費用(含機位、住宿、交通費)NT800/人。
4、若確定飛機不起飛狀況下協助貴賓返回出發地(費用由貴賓給付)或協助更改其他旅遊路線。
◆出發後:
1、不可抗拒之天災等情事(如風浪等因素)影響離島開船時間或返台交通,船票費用產生退費問題回補至用餐品質及變更飯店的房價差。
2、若因不可抗拒之力而飛機無法返台而更改機場返台時產生之交通費由貴賓負擔。
3、若產生滯留於馬祖敝公司立即協調當地住宿並協助返台交通工具之服務相關費用並實報實銷敬請貴賓現場給付。
◆因住宿及車資調漲,原滯留險補助每人NT1000元/天,從4/1起,若遇滯留每人將收費NT200元/天(包含: 住宿及當地接送)(如需多搭南北竿船客人 現場自付船票)。
【取消規定】 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如遇旅客因故取消,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收取取消費用。訂購本產品前,訂購人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視同旅客同意相關取消(含異動)之規定,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使用旅客本人各行程內容及相關約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